【国内】政协常委的不当表述和我的去信以及他的回复、致歉(回信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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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同志哥 于 2010-3-13 08:36 编辑

【国内】政协常委的谬论以及我的去信

葛剑雄:中国从没有宣布取消对同性恋治罪

发布时间:2010-03-12  来源:新文化报 点击:2939 评论:( 4 ) 条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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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教授、上海市政府参事、全国政协常委 葛剑雄



   聚众淫乱罪该不该取消?两位委员发表看法――

  李银河的调查不够权威

  《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3月3日开始,女社会学家李银河委托一位人大代表和一名政协委员提交的这份提案,使李银河和有关聚众淫乱的话题均被推至网络的风口浪尖。

  对于李银河的建议,参加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们持何种态度?一个颇引人深思的现象是,受访的10位代表委员中,只有两位愿意发表自己的观点,他们分别是全国政协常委葛剑雄和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法学部工作室主任刘白驹。

  葛剑雄:有些事情要等到水到渠成

  李银河在博文中写道,目前我国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已严重过时,建议取消。而她的一个依据是,5个案例中出现的所谓“群奸群宿、聚众淫乱”不过是西方社会正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性聚会”。“目前我国也存在一些此类自愿‘性聚会’活动。”

  “她说的是有道理的。”葛剑雄直言不讳地亮出自己的观点,他进一步分析,聚众淫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个人完全出于一种爱好,“这种情况至少是不应该治罪的,因为人家是自愿的,比如国外的一些性俱乐部,还有的自虐,都是自愿的,既然是自愿就要尊重人家的权利。”

  他说:“这些人都是成年人,都有自主权,法律不应该禁止,但一个前提是不要影响了社会公众的正常生活。”

  但葛剑雄同时指出,另一种情况同样不容忽视,对于那些带有强制、欺骗或者其中有未成年人的聚众淫乱行为,被定为聚众淫乱罪还是可以的,当然我理解李银河的意思是,这种情况可以作为另一种罪名,而不是聚众淫乱。

  到底要不要取消聚众淫乱罪?近日,超过30万网友在网上发表意见,其中,67%的网友表示支持,葛剑雄如何看待?

  “我觉得暂时不要取消,因为有时很难区分。”葛剑雄说,比如,中国从没有宣布取消对同性恋治罪,但作为公安系统内部的一种通知,遇到这种情况通常不予治罪,但如果同性恋出现另一种情况,比如涉及到未成年人,涉及到欺骗、胁迫或者其他原因的,当然要治罪。


  葛剑雄说:“我想今后到一定的时候,聚众淫乱罪可以取消,但现在条件还不成熟,法律本来没有也就算了,本来有,要取消,必须要考虑公众的接受程度。我想还是慢慢到大家能接受再取消。”


  他进一步解释说,中国社会还没有到西方那种程度,“一旦宣布取消,一些似懂非懂的人就会钻空子,社会效果并不一定好,既然现在已经基本不用这个罪名来治罪了,我觉得可以晚点取消。”


  “我觉得李银河有的时候操之过急了一点,作为一个学者,还是应该耐心地做学问和宣传,有些事情要等到水到渠成。”葛剑雄说。


  刘白驹:有没有案子,目前看很难说

  “这一罪名原来被列在‘流氓罪’中,流氓罪被取消后,这一罪名却保留下来,被列在刑法其他栏目中。这一罪名在目前的社会实践中已很少适用,因此建议取消。”这是李银河博文中列举的第二个取消聚众淫乱罪的理由,但在刘白驹看来,这一说法有欠谨慎。


  “我不认为她进行了全面调查,有没有案子,目前看很难说。”刘白驹直言,相对于影响全社会的一部法律来说,要修改或取消个别条款,公安部的统计数字绝对要比民间学者的统计调查权威很多。


  刘白驹同时指出,另一方面,李银河所举的案例确实年代久远,“但要看到,现在的聚众淫乱跟以前有明显的不同,在以前,只要参与了聚众淫乱就是犯罪,而现在,按照聚众淫乱治罪的时候,则主要针对首要分子。”


  李银河回应:建议取消不等于提倡

  本月5日,对于外界对李银河建议的种种质疑,李银河撰文回应。

  “我过去的一些主张就是这样被人误解的。当我说不必严厉处罚一夜情时,有人马上认为我在提倡一夜情;当我说换偶不必严厉处罚时,有人马上认为我在提倡换偶;当我说不必严厉处罚同性恋时,又有人马上说我在提倡同性恋。就是这些人在我说不必严厉处罚三人以上的自愿性活动时,立即推出我是在提倡聚众淫乱的结论。其实,我并不提倡这些行为,只是认为过去的做法对这些行为处置过重而已。”

  李银河的第二点解释是,不能用法律尤其是刑法来解决道德问题。在这个社会中,大多数人的价值观就是当下的道德。比如,大多数人喜欢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就会认为少数搞一夜情的人不道德;大多数人不喜欢换偶,就会认为搞换偶活动的人不道德;大多数人喜欢异性恋,就会认为搞同性恋的人不道德。在一个传统社会,道德的问题有时可以直接用法律来解决,但在现代社会不能这样做,道德的问题只能用说服教育的办法来解决,不能用判刑和处死的方法来解决。

  第三,不能以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为准订立法律来惩罚另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有的人喜欢时不时参加换偶活动,目前换偶活动、换偶俱乐部大量存在,虽然喜欢这种生活方式的人也是少之又少,但是它也不属于道德问题,一夜情属于道德问题还是属于一种生活方式的问题争议比较大,我认为合适的标准是:已婚人的一夜情是道德问题(违背婚约的忠诚承诺),单身人的一夜情是生活方式问题。但无论一夜情算道德问题还是仅仅是一种由个人选择的生活方式,这里的关键是:他是一位公民,他的行为是自愿的,并没有伤害其他公民。

  有些人担心聚众淫乱罪取消后会对社会风气产生负面影响,我认为这个担心是多余的,因为二十几年来,这个法律实际上已经不实行了,我们几乎没有一例按此法判刑的案例了,所以它的取消对社会风气应当是没有影响的。想玩换偶的人还是会去玩,想搞一夜情的人还是会去搞,不会更多,也不会更少。

  《刑法》中还有哪些休眠条款?

  李银河的建议,也引发了一些法律界委员们对《刑法》中“休眠条款”话题的讨论,刘白驹就指出了一则“休眠条款”。

  根据《刑法》第241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知妇女、儿童是被拐卖的,而收买之,即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由于存在‘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六款,第一款等于形同虚设。”

  刘白驹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际上是被偷换为“收买并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律的逻辑性和严肃性在此荡然无存。由于《刑法》第241条第六款的导向不正确,在现实中,对“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掌握偏松,“可以”变成“应当”,“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几乎是“有律无案”。

  对此,刘白驹建议,修订《刑法》第241条第六款。修订后的第六款如下: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帮助被买妇女、儿童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家庭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买妇女本人、被买儿童的父母提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建议,《刑法》第241条第一款增加罚金刑;并且根据《刑法》第36条,规定可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新文化报特派北京记者窦仲)

   (声明:上述文章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仅供讨论和参考。淡蓝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http://www.danlan.org/dispArticle_27632_2_1.htm
同志哥 | 2010-3-12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联席会议] 转发: 致葛剑雄教授书
2010年3月12日 周五上午10:55
发件人: "同志哥" <tongzhige@yahoo.cn>
查看联系人资料
收件人: "联席会议"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googlegroups.com>, "中国同志" <tongzhi@googlegroups.com>

上午打电话给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葛教授办公室,葛教授果然“出差”,我向那位女老师说不用说了,我也是复旦校友,在浙大读博士,我知道葛教授在两会,有一些问题不敢苟同,想和他当面交流,她给了我这个邮箱,手机声音不好,如果我没有听错(如误 D 为 G )的话,那么他可能可以收到。

--- 10年3月12日,周五, 同志哥 <tongzhige@yahoo.cn> 写道:

发件人: 同志哥 <tongzhige@yahoo.cn>
主题: 致葛剑雄教授书
收件人: jixgek@yahoo.com.cn
日期: 2010年3月12日,周五,上午10:45

尊敬的葛剑雄教授:

  您好。

  很冒昧地给您来这封信,您是我们国家历史地理研究方面的泰斗,堪称国学大师,又是两会委员,在学术和政治两方面都可谓造诣深厚,这是令我辈望尘莫及的地方,故此先一拜。

  晚学的母校也是复旦大学,硕士就是那儿毕业的,现在在浙江大学攻读博士研究生。在复旦期间,就已经对先生的大名耳熟能详,晚学也上过先生在新浪设的博客,可以看出先生是一个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的人,先生也屡屡教导我们治学要严谨,态度方面不能有半点不务实,这些,晚学都铭记在心。

  然而不幸的是,晚学是一个对自我有良好认同、为人处事也恪守社会公德和学术道德、且积极谋求同性恋平权、汲汲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男同性恋者,因此,跟先生之间的“误会”就来了 —— 我们当然希望这个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误会,我个人也不希望先生在我心目中的光辉形象打什么折扣,这个态度,至今很明确。

  我想拐弯抹角不是很好,先生又是治学又是参政议政,日理万机,时间宝贵,我想请先生先看看下面这段报道:

  http://www.danlan.org/dispArticle_27632.htm

  第一页红字部分,就有先生的高论、妙论。客观地说,先生对于李银河教授的提案,特别是关于聚众淫乱之治罪还是不治罪,有很多很客观、很具体、很实事求是、很富有可操作性的意见,这些,自然体现了先生所一贯教导我们的治学要谦虚、老实、谨慎的态度,先生自己也正是在身体力行,相比起那些说一套做一套的学术界的蠹虫,先生的学风和人格自然是叫人“高山仰止景行行止”的。然而,先生顺便提到的关于同性恋在中国国内的立法和司法历史,其持论晚学却无论如何不能苟同,于是又有的说。

  先生是国学方面的权威,大概也读过韩愈的“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懂得庄子的“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的道理,一个人,即使他是钱钟书、季羡林,也至多只能称其为“专家”而不是“通才”,这个是符合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原理的,我想先生也不会太过于反对,况且先生自己也反复教导我们要谨慎立论 —— 即便对于自己所熟悉的领域也应该如此,遑论是一个自己所涉入不深、仅靠道听途说了解一点皮毛的问题!我想,先生该不会对文革时期“外行领导”的那套持赞同态度,我说得对吧?

  又扯远了,长话短说,免得浪费先生宝贵的时间。关于同性恋之在中国从来也就没有被宣布过取消治罪,这个论断,先生是基于对我们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条文之明文规定的理解,还是从早些年一些地方一些部门无法可依乃至有法不依的不规范执法实践中得出的?先生自己对同性恋现象又是怎么看待?对中国和世界范围内庞大的同性恋人群又是怎么看待?对于相关领域的立法,倘若说要明确化、细致化的话,又有一些什么建设性的意见 —— 或者说,教诲?

  先生是历史地理研究中心的主任,看来这个头衔还不够,还应该封一些诸如法学院院长、社会学系学科带头人之类的头衔,这样才“名副其实”、“够格”。然而不幸的是,根据同性恋问题立法和司法方面的研究来看,不要说先生之同性恋一直尚未被取消治罪论之曲高和寡、有沦落为学界“三家村”从而孤芳自赏的危险,就是现在我们同性恋权益活动人士所广泛持的所谓 1997 年中国新刑法取消“流氓罪”从而同性恋去罪刑化了一说,法学专业人士在进行严谨的思考和严格的比对以后,也否定了:因为,“流氓罪”是中国早些年法制建设和现代、和国际惯例脱轨,伴随着大量不规范执法实践乃至冤假错案的“一篮子”罪;这个条款的设立,本身也不是专门用来针对同性恋人群的,同性恋在中国从来没有被明文定过罪;但由于以往政法、法德不分,执法者泛道德化的倾向容易使他们在执法过程中利用这个“一篮子”罪,来扣压住一些他们那个年代被世俗偏见所污名化的人和事,包括同性恋;然而从明确的立法程序和法律条文规定来看,“一篮子”流氓罪本身和“流氓罪”被取消以后所取而代之的各种明细化的罪刑,都不包括同性恋;先生自己也说了只有一些特定情形的同性恋需要治罪,但这些情况同样不是专门针对同性恋的,而是同性恋和异性恋的共同适用条文;说白了,同性恋从古到今,从来在我国的立法领域,就是一个被世俗多多少少默认存在的法律空白,97 刑法修订,也并不足以成为同性恋运动史上的一桩大事,因为同性恋的身份名分构建,仍然和原来一样,不是罪,但在获得更多的权利方面也受到制约。

  先生教导我们扎实调研、小心立论,自己在一些问题上,却和自己所一贯倡导的唱了反调,在不知不觉之间。吴阶平院士说得好,很多事情只能吃人家的亏,长自己的智商,先生一着不慎,从而不仅使得我同性恋社区的民众非议纷纷、我同性恋维权和艾滋病防治领域的同仁颇有微词,而且,也使得我这个早年间曾经是先生的崇拜者的复旦大学老校友、老小学生,对先生产生了“误会”。看来,唯有更加严格地遵循先生关于治学和做人的训导,才能避免犯和先生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一样的错误。

  旦复旦兮,日月光华。我至今仍然很怀念我的母校,我至今依然推崇先生的学养和师风,我愿意相信先生的这个论断,是无意间的纰漏,而不是恶意的伤害。复旦大学高燕宁、孙中欣二先生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同性恋研究和同性恋健康干预方面的课程,按照先生自己的原则,如果不了解这个领域又想对之发表见解,那么事先就应该去听听这个课程,也好少生出一些不必要的误解。当然,作为晚学、无名小辈,这样对教授先生说话,可能是有失恭敬;但学问是只问是非、不看资历,这却也是一个不二法门。我这里还有一些同性恋研究方面的材料,中国人食疗讲究缺啥补啥,先生在同性恋法律问题上出了错,我就提供同性恋法规法理方面的线索。

  以下两个连接,是目前中国同性恋问题的适用法律:

  《同志法律常见问题解答》第二版 http://www.aibai.com/ebook/?7;ebook_aibai

《同性恋者在婚姻家庭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http://download.aibai.com/Files/law/tongzhilaw.pdf

  以下两种著作,一本论文集一本专著,也可以参考:

  《同性恋与法:“性、政策与法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及资料》 周丹 编  广西师范大学 2006 年

  《中国法视野下的同性恋》 郭晓飞 著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7 年

  多有冒犯!改日一定前来历史地理研究所赔罪,并聆听先生教诲。

  
                                祝

  安!

                                                                                                                          晚学   再拜稽首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二日  



同志哥
杭州青春工作组组长
浙江爱心工作组顾问
爱在钱塘互助会会长助理
杭州艾滋病工作草根 NGO  协会内务协调人
浙江希望工作组联盟秘书长
手机:1526716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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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个没有性倾向歧视的世界而奋斗,马克思恩格斯万岁,科学万岁,人文万岁,自由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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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g | 2010-3-12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同志哥

马克思和恩克斯都早已逝世,怎能直接在他们名字后用万岁!
冰释 | 2010-3-12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长~~哀家真是越来越崇拜你了~~~~~~::6::
kevinlaw | 2010-3-12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你,这群无知的人大代表,谁赋予他们是人大代表了阿,一群脑残人士
风夜 | 2010-3-12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6_265:}哥哥还是那么N~~·
同志哥 | 2010-3-13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联席会议] 转发: 葛剑雄先生给我的回信
2010年3月13日 周六上午6:19
发件人: "同志哥" <tongzhige@yaho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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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年3月12日,周五, Ge Jianxiong <jixgek@yahoo.com.cn> 写道:

发件人: Ge Jianxiong <jixgek@yahoo.com.cn>
主题: Re: 致葛剑雄教授书
收件人: "同志哥" <tongzhige@yahoo.cn>
日期: 2010年3月12日,周五,下午11:48

亲爱的校友:
     首先向你,并通过你向同志朋友们致歉!我正式声明,我尊重各位的自愿选择,认为这是不可侵犯的人权的一部分。实际上,在我有限的能力范围内,包括我的论著(如对历史时期同性恋的论述)和言论(如在上海教育电视台的午夜节目中),都持这样的态度。如果我那天接受电话采访的内容以及由记者整理发表的言论冒犯了你们,请你们相信这是无意的。
     其实我要表达的意思是,同性恋在中国曾经被当成“流氓行为”治罪,到80年代已经取消了,据我所知公安部是发过通知的。因为1964年我当实习教师时,在学校有一位原市级冠军女运动员被判罪,因缓刑而贬为教练。但我确实没有弄清当时是否有专门的罪名,还是以“流氓罪”包括了。我当时理解的“治罪”是指实际情况,而不是司法意义。经你指出,这样的表达是不妥当的,应该纠正为曾经以“流氓罪”为名对同性恋行为治罪。
     至于我对李银河教授的观点所持的态度,相关报道基本正确。我只是希望讲究实际,水到渠成。那天电话中谈的还不止这些,如果你们能全部了解,那我的想法就更明确了。
     我的国内外朋友中也有同志,我一向尊重他们自己的选择,并曾与他们有比较深入的交流。在我的职权范围内,绝不容许对他们歧视。
     以上奉复表达了我的真实意思,你可以自由转述或发表。
     温家宝总理提出的“更尊严”完全应该包括你们在内。如果你认为我还应该做什么,请告诉我,我将尽力而为。
     祝你们生活得更有尊严!
                                                                                                                                                     葛剑雄于北京

又及:这个网站我一直打不开,不知写的什么。由于我接受采访甚多,一般不注意已发表的内容。只记得昨天在新闻检索中看到我讲的这段话,不知是否就是你写给我这个网站引用的。如方便,请将具体文字发给我,以便让我了解。多谢!葛剑雄

(原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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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南哥哥 | 2010-3-13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没看,我是来拿积分的,因为我想要
还没看完
傻乎乎 | 2010-3-13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葛剑雄果然是教授风范啊,写文章干净利落,同志哥那个去信实在是罗嗦透了,三句话能说清的,用了三十句都不止。

当然,事情本身还是好事情,向同志哥的直言致敬。
匿名| 2010-3-13 19:15
第一次觉得同志哥是个人物。不过确实有点迂腐。
膜拜同志哥!膜拜葛教授!
杭州蓝雨 | 2010-3-13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淡蓝删了那篇报道。。。动机是?
Espresso | 2010-3-14 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能道歉就不错了,同志人群也是需要楼主这样的人站出来说话的,呵呵,支持。
搞搞新意思 | 2010-3-14 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李银河在博文中写道,目前我国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已严重过时,建议取消。而她的一个依据是,5个案例中出现的所谓“群奸群宿、聚众淫乱”不过是西方社会正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性聚会”。“目前我国也存在一些此类自愿‘性聚会’活动。”

别的不知道,单从以上这句引自李银河博文中的话,如果确实是李本身写的,那李也太无知了。在公众场合所谓的“性聚会”在哪里都是非法的,这并不是所谓的“西方社会正常生活”,而是一种犯罪。不清楚的自己去查什么是GROSS INDECENCY, ACTS OF INDECENCY。
笨冷冷 | 2010-3-14 0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噶长的文章
sungming | 2010-3-14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葛剑雄果然是教授风范啊,写文章干净利落,同志哥那个去信实在是罗嗦透了,三句话能说清的,用了三十句都不 ...
傻乎乎 发表于 2010-3-13 17:38



    同感!!

  同志哥的去信,不仅啰嗦,还且条理不够明确,观点不够鲜明引目,我都是跳着看.....教授的来信还多看几眼..........
sungming | 2010-3-14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持欣赏态度,并鼓励之。
同志哥 | 2010-3-14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知名的同性恋活动家阿强所主办的夫夫网、夫夫生活新浪博客对葛剑雄事件的报道:

《政协常委葛剑雄因不妥当言论向同志致歉》

http://www.aifufu.com/news/20100313/190225_0.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2404000100iwby.html

政协委员葛剑雄因不妥当言论向同性恋致歉(2010-03-13 19:07:58)

标签:杂谈  

    夫夫网讯:知名学者,全国政协常委葛剑雄日前接受《新文化》报采访时称,“中国从没有宣布取消对同性恋治罪”,受到同性恋者的批评,浙江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姚黄(化名)致信葛剑雄,姚黄在信中说“同性恋在中国从来没有被明文定过罪;但由于以往政法、法德不分,执法者泛道德化的倾向容易使他们在执法过程中利用这个“一篮子”罪,来扣压住一些他们那个年代被世俗偏见所污名化的人和事,包括同性恋;然而从明确的立法程序和法律条文规定来看,“一篮子”流氓罪本身和“流氓罪”被取消以后所取而代之的各种明细化的罪刑,都不包括同性恋”。

    本网记者13日晚电话采访了姚黄,姚黄说“葛剑雄老师无意伤害同志,可能是他对这方面的了解还不够全面。”姚黄对葛委员严谨的态度表示赞赏。他认为,同志应当勇敢地把自己的观点和声音发出来,至于别人接不接受另当别论,“人都是好沟通的,很多人并不了解同性恋,我们理性的沟通往往能取得好的效果。”

    葛剑雄委员13日给姚黄回了信,他在信中希望通过姚黄向同志朋友致歉。原文如下;

亲爱的校友:

   首先向你,并通过你向同志朋友们致歉!我正式声明,我尊重各位的自愿选择,认为这是不可侵犯的人权的一部分。实际上,在我有限的能力范围内,包括我的论著(如对历史时期同性恋的论述)和言论(如在上海教育电视台的午夜节目中),都持这样的态度。如果我那天接受电话采访的内容以及由记者整理发表的言论冒犯了你们,请你们相信这是无意的。

    其实我要表达的意思是,同性恋在中国曾经被当成“流氓行为”治罪,到80年代已经取消了,据我所知公安部是发过通知的。因为1964年我当实习教师时,在学校有一位原市级冠军女运动员被判罪,因缓刑而贬为教练。但我确实没有弄清当时是否有专门的罪名,还是以“流氓罪”包括了。我当时理解的“治罪”是指实际情况,而不是司法意义。经你指出,这样的表达是不妥当的,应该纠正为曾经以“流氓罪”为名对同性恋行为治罪。

   至于我对李银河教授的观点所持的态度,相关报道基本正确。我只是希望讲究实际,水到渠成。那天电话中谈的还不止这些,如果你们能全部了解,那我的想法就更明确了。

   我的国内外朋友中也有同志,我一向尊重他们自己的选择,并曾与他们有比较深入的交流。在我的职权范围内,绝不容许对他们歧视。

   以上奉复表达了我的真实意思,你可以自由转述或发表。

   温家宝总理提出的“更尊严”完全应该包括你们在内。如果你认为我还应该做什么,请告诉我,我将尽力而为。

       祝你们生活得更有尊严!
                                                                                                                                         葛剑雄于北京

    又及:这个网站我一直打不开,不知写的什么。由于我接受采访甚多,一般不注意已发表的内容。只记得昨天在新闻检索中看到我讲的这段话,不知是否就是你写给我这个网站引用的。如方便,请将具体文字发给我,以便让我了解。多谢!葛剑雄


    姚黄写给葛剑雄的信原文 http://www.aifufu.com/news/20100313/190225_1.html   

    同志交友信赖夫夫网 www.aifufu.com   同志网址导航 www.huo888.com
魔鬼小飞. | 2010-3-14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向来是支持同志哥的!!!!再支持一次!!!!!!!!!!!!!!!!!!!1
+断+ | 2010-3-14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别的不知道,单从以上这句引自李银河博文中的话,如果确实是李本身写的,那李也太无知了。在公众场合所谓 ...
搞搞新意思 发表于 2010-3-14 02:23



    为啥在哪都是违法的,在中国就不能不违法
+断+ | 2010-3-14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葛剑雄果然是教授风范啊,写文章干净利落,同志哥那个去信实在是罗嗦透了,三句话能说清的,用了三十句都不 ...
傻乎乎 发表于 2010-3-13 17:38



    俺也一向支持同志哥,但一直认为其表达方式很那个啥。
魔鬼小飞. | 2010-3-14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矫枉必须过正!

同志哥再怎么样,也做了一些事,我做不到,所以不当高人一等、风言风语的看客。嘿嘿。
no3 | 2010-3-14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强大了,支持啊 ::065::
傻乎乎 | 2010-3-14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HOHO,同志哥的长文,果然只被记者拎出来一句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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