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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大连康乃馨工作组负责人大博,这是一个被机会主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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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大连康乃馨工作组负责人大博,这是一个被机会主义议会路线给毒害坏了的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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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3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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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当年教导我们和此类人保持距离
吕丽萍是信基督教的,所以大家应该理解她的行为,因为基督教是反对同性恋的,上帝造人时就是造了亚当和夏娃,一男一女。所以基督教认为同性相恋都是邪恶的。
尊重别人的信仰,尊重别人的言论,互相理解。
(但是宗教毕竟是唯心主义的歪曲的世界观,马克思主义对其观点是目前暂时性的策略包容而不是纵容放任,套用西方人权者自己的话来说:人有自由,但没有伤害他人的自由。况且尊重是相互的,对于一个不懂得尊重他人言论信仰自由的人,这么一对夫妻,我认为中共的所谓恶法倒不失为一种以牙还牙之法)
去年,北京警方清场牡丹园事件,有的同仁很快认定这是专门针对男男同性恋的歧视事件,警察有责任对可疑人员进行盘问,但是至今没有看到被抓的同志站出来指责警察的行为违法,因此,不能妄断牡丹园事件就是专门针对歧视同性恋的行为,毕竟,作为执法机关,应该知道并懂得相关行为是否违法?至今,没有学者能够从法律层面上说明北京警方的行为到底有哪些违法?
(一如我们的很多组织,过度地在技术性问题上作茧自缚,大的、宏观的、原则性的问题就看不到了。调查取证,是一个法律程序的问题,我们需要实事求是,但我们反对说没有看到的事情就不存在,以及没有弄清楚的事情就不存在其他可能,中国同志群体完全可能因为自己的弱势而主动放弃对权利的诉求,中国同样存在黑狱,鲁迅说,我们不惮以最坏的恶意去猜测)
今年,乌干达议会拟讨论可能对同性恋性行为判处死刑的议案,这是外国立法机构处理本国事务的事情,应该尊重不同的民族信仰,尊重不同的价值观,求同存异。他国政府的行为,作为中国公民,不应该反映过于激烈,世界上有很多国家从法律层面上认定同性恋是违法的,作为中国公民,应该先管好自己的事情。
(这又是要被我骂的言论,从革命策略上来说,我们可以有扫一屋和扫天下的辩证,但从复杂的现实事态上来说,我们并无法时时刻刻都按照理论设想一步一步来,很多事情就是混合的、混战式的。其他国家政府、立法云云,这是肉食者谋之的勾当,他国公民以民间草根身份进行公开抗议,不等于他国像美利坚、北约飞机大炮去人家国家,所以,这是混淆。你大博除非伟大到一切世界新闻你都不关心,显示出你的清高不染,否则,你就是在评论甚至行动。在现实条件下,发达的、特别是在价值观方面优越的国家以公开干涉的形式帮助那些不发达的、特别是价值观方面落后的国家强力摆脱困境、强效启蒙,并不失为一种促进国际事务朝积极方面发展的有效形式,很多时候甚至还成为国际惯例乃至被推崇。当然,我们主要要依靠内因,但是,我们拒绝皇汉分子那种与世隔绝、自搞一套的偷换概念愚民思维,我们非常看重所谓的国际社会,中国政府自己都要在国际社会上说这说那,我等屁民草根说说话你就有意见了?政府每个月给你多少个五毛硬币?照你这个说法,我们只要依照某种现成法律继续对乙肝感染者和艾滋感染者进行歧视就可以了,倡导都省了)
吕丽萍作为公众人物,在其微博上转发歧视同性恋的言论,我认为不应该大惊小怪,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言论自由,她公开表明反对同性恋的立场,这是她的权利,同性恋不会因为她的微博内容而发生改变,每个人都应该有自己的言论自由。
(乌干达的事情没有国际社会支招,恐怕早完蛋了,然后,中国弄不好也会援引乌干达的恶性案例来效尤一番,所以,不熟悉丛林规则的人,是不配在这个世界上生存的,不管他是什么立场牵涉到什么问题。吕丽萍夫妻所谓的信仰自由,已如上所述。“同性恋不会因为她的微博内容而发生改变”,典型的生活在真空管里的人哪!照你这个说法我们都只要维持最低级的原虫一般的存在就行了,对即将大祸临头的一切都应该保持淡漠,然而,人类、一切高级动物的正常心智不是如此,反过来这在心理医学上或许还属于病态的范畴。舆论制高点你不去占领,她们夫妻就去出风头,这还不是出出风头这么简单,是和你有关的,所以年轻人不要犯傻。)
起诉的依据在哪里呢?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她的言论肯定不会构成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首先,要判定她在微博上的言论属于公开性的歧视同性恋还是私人的行为?如果是公开的行为,被侵犯的主体是谁呢?被侵犯的对象又不是特定的,在当今现有的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不会支持这样的民事诉讼。
任何一个公民都有言论自由,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一个公民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她可以信仰伊斯兰教,可以信仰佛教、可以信仰道教,她可以不信仰任何宗教,她可以信仰共产主义。至于她是中共党员,确表示出了信仰宗教的行为,那是违反中共党章的行为,和违法法律是两回事情。
(以你一切所能干掉对手,违反党章,是一个恶招数,但在中国,你就得用,说老实话,我可不同意基督教能够建设好民主社会这样的观点,当年的阿富汗就是因为美国扶持宗教势力对抗苏联的社会主义改造,导致这个局面,相反原苏联加盟共和国哪怕苏联就是解体了,也好得多)
同性恋群体自身应该反思是否过于敏感,这样做有何意义呢?应该用宽大的胸怀来看待这些问题。
(资产阶级费厄泼赖可以休矣,不痛打落水狗尚且要被咬,况且还是甚嚣尘上的疯狗,你大博去舍身喂它吧,我们不信佛,我们是唯物主义者,要吃肉的)
多元化的社会就是这样,不能要求公众人物就不歧视同性恋,应该允许别人有不同的立场和观点,而不能其因为她有不同的想法而去口诛笔伐。宽容别人,也是善待自己啊。
(“口诛笔伐”又不是真刀真枪,你急了?反过来这对狗夫妻对同性恋群体“口诛笔伐”,你就如同脑干综合症候群病人那样选择性淡漠了,对吗?我们可没得你这样的病,我们只知道对就是对,错就是错,要“口诛笔伐”就是要“口诛笔伐”,中国社会很多事情不文攻武卫还真弄不出一个真道理来)
通过政策倡导来维护同志人群的权益才是根本的,对于某些艺人的恐同言论,实质上并不对同志群体的权益造成根本性的伤害。
(政策倡导就包括反歧视,甚至,政策、法律作为上层建筑,都要基层民意作为基础,与之适应,事物是普遍联系的,没有凭空的政策倡导,这是机会主义者的歪理,“对于某些艺人的恐同言论,实质上并不对同志群体的权益造成根本性的伤害”,一则就造成了伤害,而在心灵上不受伤害是我们权利的一部分、不可分割的重要的一部分,二,我们可没有愚蠢到等被全身捆绑起来了再想着抵抗或逃离)
刘仰、孙海英、吕丽萍这些公众人物发表不恰当的言论,固然不爱听,但是应该理性的看待问题。
(是的,理性就要分析批判,而不是捧臭脚、选择性淡漠,我们不要大博式的“理性”)
万老师表达的观点指出了歧视同性恋群体的根本在于政府的一些措施,比如国家广电总局禁止播放同性恋题材的电影,北京同志文化中心执行主任范坡坡拍摄了那么多同志题材的电影,很多同志群体都看不到,酷儿影展展览了那么多,很多地区的同志依然不知道,其实,宣传力度也不少,但是主流媒体基本上都给予同志电影予以封杀。这就需要促进它,让更多的人来看到同志群体自己拍摄的电影。《点》杂志从2007年问世以来,大连地区10家同志组织,竟然没有一家组织可以让自己地区的同志领到这本杂志。根源在于这本杂志不能名正言顺的可以面向全国可以公开发售,在于国家的政策,不知道《点》杂志编辑是否认同我的观点呢?比如学校的性教育课关于同性恋的话题一般不讲授,大学生健康教育课程里一般不谈同性性教育的问题,主流社会对同性恋话题刻意回避,同性恋网站经常受到压迫被关闭,除了类似爱白和淡蓝这样的知名网站之外,一般的某地的某某聊天室同志网站几乎成了同志之间的419媒介,因此,网络服务商担心其存在违法的可能,导致被封。所以,具有网站背景圈子内的人不太爱听我的话,这样的传播媒介不知道让多少圈内自己的同伴感染了艾滋病。所以被关闭,不排除有涉黄的嫌疑,歧视原因可能也会有的。
通过倡导来促进政府改变对同性恋的歧视,法律对乙肝病人的歧视要远远大于对同性恋的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就学等都处于不平带的待遇,益仁平中心都过公益诉讼,是通过某些个案来促进社会对这些弱势群体的关注,而益仁平所起诉的对象基本上都是政府,大型国有企业这样有实力的机构。去年的牡丹园事件,如果有同志肯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认为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程序上的问题,可以起诉公安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国家对同志在立法方面没有专门的歧视性法律,但可以通过个别事件以及涉及的个别法律来进行法律诉讼。非常遗憾的是,没有同志敢公开站出来起诉警察的行为,那么牡丹园事件很难让别人信服这是专门针对歧视同性恋群体的事件。
(这些我姑且算它是人话)
我想表达的观点是这样的,对已公众人物的恐同言论和诋毁同性恋的言论,可以提出批评和反驳,但不要对吕丽萍进行人身攻击,应该通过对话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应该讲事实、摆道理,如果一味粗俗的攻击他,加上某些媒体利用她的言论大肆炒作,同性恋社群大有把起看作同志社群的对立面,典型的恐同人士,这样的做法是非常不可取的。
(还算是人话,看来脑干延髓症候群有好转)
2006年2月,《半岛晨报》记者栾晓婷报道了青春期男孩有同性依恋倾向,并引用大连太原街联合心理诊所王仁勇医生的话,说:“同性心理属于病态,可以医治的观点”,当时大的连彩虹工作组负责人牧羊,给记者去电话,采用较为言辞激烈的方式进行沟通,并通过同心大连健康公益网的牧羊在线,对栾晓婷口诛笔伐,言辞异常激烈,当时,很多大连同志圈子内的人对这名记者恨之入骨,闹得很不愉快,大连彩虹工作组就这名记者在主流媒体发表不当观点,表示了很大的不满,牧羊因为这件事情丢掉了一份非常不错的工作(栾晓婷给牧羊所在单位领导打电话,说牧羊干扰他的工作)。后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所长万延海老师专程来大连拜访了联合心理咨询诊所王任勇医生,通过对话表达了自己的观点,那天爱白江晖先生和万延海先生也在大连,他们在大连新开路的豫园饭店授课,我非常荣幸的第一次听江晖给我讲授《议事规则》,让我懂得了应该如何平等的交流,应该如何的遵守规则,对我今后在NGO社群开展工作有非常大的影响,这也是我第一次见到江晖老师,同时,也是我第一次见到万延海老师。之后,万老师和牧羊一起去了联合心理诊所,万老师和王医生的交流气氛很好,王医生也接受了万老师的意见,之后,联合心理诊所再也没有出现可以治疗同性恋的报道或者案例,可以说通过这种沟通还是很有必要的。极端的方式可能会有效果,但我认为这样的方式不好,会给当事人留下阴影。5年过去了,没有看到《半岛晨报》再发表报道歧视同性恋的文章,栾晓婷是否改变歧视同性恋的观点我不得而知,但是她对同性恋社群对她的过激行为肯定会留有一些阴影。
(我们要去说服,但我们同样不是圣人,我们的耐心有限,我们受了几千年的压抑没有“阴影”,她这几下子就有“阴影”了?真是羞花闭月新时代的林妹妹呀,赛天仙!这类人,我的主张就是,教育不光要文,还要武,教育教育,“教”字所从反文旁古代是手持鞭子,这一记又一记热辣辣的痛楚感,可以帮那些有迫害欲望的人们更好地记住,这就是思想改造,“改”也是反文旁,所以巧得很)
一味的采用示威、抵制这样的方式来处理问题,是不可取的,应该通过对话,交流,促使其改变对同志群体的印象,那才是明智之举。她的言论和她的观点我们不能强制让她改变,更不应该把其树立为极端的对立面来看待。
(她就是一个活靶子,怎么样软硬兼施,属于具体技术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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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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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3 09:04
大博比较幼稚,不适合搞运动,如果言如其人,倒还算善良,只是对于圈子,他的想法于人无益,于事无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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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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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3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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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角度来说,民事法律关系两大基本权利是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属于非财产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肖像权,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包括物、行为成果、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人身权益权利等。被侵犯的同性恋人身权益(名誉权)构成了民事法律侵犯的客体。吕丽萍作为自然人构成了民事侵权的主体,但是被侵犯的主体是不特定的,这个就非常复杂,武汉彩虹的负责人你到武汉法院起诉吕,但是吕的民事侵权行为不是特定对你的,你的主体资格很难会让法院确定。换言之,另一方被侵犯的民事主体从法律上说,是不成立的。如果吕的微博把你的名字加上去,例如某某是同性恋,他会下地狱的,具体说到某一个人,那么你完全可以起诉他侵犯你的人格权(名誉权)。因为她的民事侵权行为是特定针对你的,但是她针对同性恋这个群体,某个人以同性恋身份去起诉她的行为和言论侵犯了我的名誉权,其民事主体资格不成立。民事主体资格必须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这才是关键,这样回答,不知道你是否能明白?也希望你从法律角度提出不同意见,我们继续交流,谢谢。
(所以要倡导,彰显主体权力地位,从无到有)
补充一点,对于你的批评意见,我表示接受,在中国同志邮件群表达自己的观点时,应该慎重一些,不能太过随意,尤其在中国从事同志NGO工作的我,应该有一个原则和立场。如果我之前发表的言论,让群里的同仁感到不舒服,我愿意说一声“抱歉”。
(慎重不等于绥靖、混淆、偷换概念、捧臭脚、选择性脑干延髓淡漠症候和没有原则、立场、斗争性,不是舒服不舒服的问题,是正确不正确的问题,不正确,所以我们要反驳,物不得其平则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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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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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3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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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博…………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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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g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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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3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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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哥,赞一个。
同时我觉得这些基督教在网络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
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
微博显然不是已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根据我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在宗教场所内正常的宗活动受法律保护。
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第六部分明确指出:“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不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
在微博上包括吕丽萍,孙海英等基督教徒发表的言论显然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甚至还有专门针对青少年儿童的传教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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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眼帅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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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3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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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博人是很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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